Abortion 墮胎
Abortion 墮胎 終止懷孕,使活的胎兒從母體離去。有時墮胎不是刻意的,譬如小產;但現今所指之墮胎,多是指刻意的,透過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。引起近代神學及倫理上的爭辯者,亦是集中在人工墮胎這方面。
按傳統來說,教會一直強烈反對用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。特土良(Tertullian 特土良)*可算是古代教會反對墮胎最強烈的典型人物,他認為墮胎是「謀殺的方法」,因為胎兒「也是人」(Apologia 9)。奧古斯丁(Augustine 奧古斯丁)*的立場沒有那麼激烈,他認為胎兒在六十至八十日大,就開始具有靈魂,在胎兒有靈魂之前把他打掉,雖是犯法,罪卻不至於死;然而若等到胎兒已超過八十天大才打掉,那就跟謀殺一個真人沒有分別。但這種雙重標準的理論,在今天是沒有人會信服的。
今天教會反對墮胎的主要神學理由是很清楚的︰從成孕那天開始,人就是按著神的形像來造(參創一27)。取掉生命和賜下生命一樣,都屬於神的範圍,人要有特別的諭旨,才能終止一個人肉身的存在(譬如行刑的劊子手)。聖經中只有在特別的環境准許下,才可殺人,通常都是因為受刑者侵犯公義(特別指謀殺犯和在戰爭中;參創九6;王上二5~6),而胎兒是完全無辜的,自然就不應取去他的生命;因此,墮胎在道德上是錯的。
聖經可有支持這種結論呢?舊約不少地方都提到誕生前的生命(如︰詩一三九13~17;耶一5;傳十一5);而新約常用同一個希臘詞語brephos,來指胎兒和孩子(路一41,二12);這些經文都是指誕生前後的生命。
但堅決拒絕任何形式的墮胎,也有它的困難;反對的理由共分三方面︰首先,羅馬天主教雖然堅決反對墮胎,但他們仍然接納,在某種情形下墮胎是可行的,在倫理法之「雙重效應原則」下,有一種墮胎是為要拯救母親的性命(像割除母體內的癌腫瘤),而不得不犧牲胎兒。
第二,有些基督教的神學家認為,胎兒只是具有成為人之潛能,而不是真正有潛能的人。我們當然要小心照顧及尊重胎兒每一個成長期,但胎兒的生存權,與他的成長期是成正比例的。這個理論看似合理,但不易與聖經論及生命之延續性的經文相吻合,再者,真要實施起來,也不見得具有特別的指導力。
第三,最極端的例子,是來自基督徒的情境倫理論者(Situation Ethics)*,他們認為只有愛是最高的,因此只有愛能決定是否應該進行墮胎。只有對女人的愛(就如為了她的生命或健康),或對胎兒的愛(他是否會成為畸型的或具缺陷的),才能決定是否應該終止懷孕。再者,他們認為本於愛而作的選擇,一定會為最多的人謀求最大的幸福,因此是否讓胎兒生下來的問題,便得由有關之家庭、社會,甚至是人口已過度擁擠的世界來決定。
對那些接受聖經權柄的基督徒來說,情境倫理自然不能接受。聖經從沒有說過愛可以取代神的律法或原則,或說只靠數點人數,就可以定出是非的標準。
但從另一方面而言,情境倫理者強調的慈悲為懷,卻絕對符合聖經。對那些事事只求原則,講究律法主義的信徒來說,他們一定要重新尋找一個合乎人道和實際的方案,來解決要終止懷孕之婦女的問題(例如因姦成孕的;參雅二14~17)。
另參︰Bioethics 生命倫理學;Ethics 倫理學。
參考書目
R. F. R. Gardner, Abortion(Exeter, 1972); O. M. D. O' Donovan, The Christian and the Unborn Child(Bramcote, Nottingham, 1973); M. Potts, P. Diggory, J. Peel, Abortion and the Early Church(Downers Grove,IL, 1982). D.H.F.
箴言選讀
箴言 22: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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愚蒙迷住孩童的心,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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